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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指涉及增設兩間以上廁所、浴室或居室,造
      成分間牆變更或樓地板墊高,致使變更後平面格局與一般住宅使用
      型態不同者。
(二)使用空間:指由分間牆、門扇構成可供獨立居住、工作、集會、娛
      樂、烹飪、更衣、儲藏之空間。但構築之分間牆材質使用 OA 系統
      隔屏、玻璃,或總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或牆面開口淨寬度二公尺以
      上不在此限。
(三)居住單元:指使用空間內具有供特定人使用之廁所、浴室之空間。
(四)公共區域:指申請範圍內除使用空間、居住單元以外之空間。(附
      件一)
五、本原則規範之建築物,其結構載重安全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之審
    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增加隔間、廁所、浴室間就必要排水管線之樓地板墊高部分,
      應以輕質混凝土等材質施作,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二)建築物因隔間或樓地板變更增加載重,除原申請案規定應附文件外
      ,並應檢附第六點規定之文件。
(三)前款檢附之結構載重報告書,涉及增加靜載重部分,應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活載重折減率,檢討後增加之
      靜載重不得超過原設計活載重之百分之四十。(附件三)
(四)建築物除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等規定外
      ,亦應符合各居住單元應有一居室空間之門窗可直接獲得日照之規
      定。
(五)原核准陽台、平台、露臺、法定空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
      或擴大使用範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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