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 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 爭性之營利事業。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 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 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