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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
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
爭性之營利事業。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
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
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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