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 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 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二、違反本法者,依附表之裁量基準依法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