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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
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
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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