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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
縣 (市)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
部之核定。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
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
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
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
效力。
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應依施工計畫書之施工程序、預定進度表及下列
施工階段辦理: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者
    ,須配筋完畢,如有基椿者,須基椿施工完成。
三、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勘驗:於
    各層樓板及屋頂配筋(骨)完畢後,澆置混凝土前。
四、鋼骨勘驗:鋼骨構造、結構組立完成後,作防火覆蓋前。
五、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屋面施工前。
六、現場構築式污水處理設施勘驗。
七、竣工勘驗:建築物主要設備、主要構造及室內隔間完竣後,申請使用
    執照前。其勘驗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已修復完成。
(二)施工中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拆除之舊有建築物及
      廢棄物已清理完竣。
(三)已按現場完成圖說修正,並依程序辦理報備或變更設計完成。
放樣勘驗及基礎勘驗,有關建築物位置之量測,臨接建築線部分,以本府
所定建築線為準;土地界址部分,以地政機關鑑定之界址為準。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其各階段申報間隔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因
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起造人或承造人事由,致建築工程停工者,其停工
之日數不計入申報間隔期間:
一、放樣勘驗:應於申報開工後六個月內。
二、基礎勘驗: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後一年內;地下層施工採逆築工法者,
    不得超過三年。
三、各樓層板勘驗申報間隔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其樓地板面積超過
    一千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五百平方公尺,增加一個月。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項目,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查核。
經查核確依核准設計圖說施工時,應於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及勘驗查核報
告表簽章,並於各施工階段前送達本局,次日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
工之必要者,得由監造人或承造人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內報備。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造價、規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免申報勘驗
。
本局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須經本局或由本局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派員
至現場監督監造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針對勘驗項目抽查合格後,方
得繼續施工。
前項必須申報勘驗之申報書件、內容與審查作業程序及預鑄構造、其他特
殊構造建築工程之申報勘驗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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