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59098人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
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
重處罰。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