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52687人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
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