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 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