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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從事簽證事由或入國登記表所填入國目的
以外之觀光、探親、訪友及法令未禁止之一般生活上所需之活動者,不適
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
本法所稱入出國,在國家統一前,指入出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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