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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
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
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
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
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
    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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