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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
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
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報。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
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得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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