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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
償準用之。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
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
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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