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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農會會員 (代表) 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 (代表) 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農會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
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經
整理後,應即令其改選。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
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
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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