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 定。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