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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
定。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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