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 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 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 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 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