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 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召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 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 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 服替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