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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
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
,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
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
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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