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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
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
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機關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
及規模適中等原則設立或調整之。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
      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
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
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依法設立掌理調查、審議、訴願等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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