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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
    十五。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
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
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
清除工作。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依前條第二項公告之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 (以下簡稱責任業
者) ,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
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應委託金融機
構收支保管;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輸入業於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時,應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物品或容器規格等資料。
製造或輸入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
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或辦理退費。
第一項責任業者辦理登記、申報、繳費方式、流程、期限、扣抵、退費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一項之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依材質、
容積、重量、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回收清除
處理率、稽徵成本、基金財務狀況、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
,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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