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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免
除或減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
    ,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
二、當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
    ,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
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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