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