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需用公有土地時,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土 地權屬私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之。遇因緊急處理需徵收土地時,得 報經行政院核准先行使用土地。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