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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
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
貳、本規範之用詞定義
一、命令: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準則。
二、第一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訂定,且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行政規則。
三、第二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訂定之行政規則。
柒、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
      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
      訂定之協議。
二、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事
      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
(二)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及港澳協議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小組。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依前條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
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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