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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或軍事訓練計畫徵集入營
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
得另定補助入營期。
適於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
徵集之。
於國防軍事無妨礙,且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
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
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徵兵檢查合格男子依前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時間及年次,由國
防部會同內政部檢討兵額及兵源狀況,於一年前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
院查照後公告之;回復徵集時,亦同。
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內政部會同
國防部定之。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
    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
    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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