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或取回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時,善意留置權人 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有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 加之價值範圍內,優先於依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擔保權利受償。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一、債務人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破產程序在進行中。 二、債務人就標的物未具有完整之所有權。 三、標的物係屬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