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 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 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 務部定之。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 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 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