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 繁榮,特制定本法。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