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58992人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
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
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