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 繁榮,特制定本法。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 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 調查處理。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