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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
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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