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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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