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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
力。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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