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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三、管轄區域調整裁併者。
四、職掌應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
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命令定之者,其設立、調整及裁撤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機關之設立或裁撤:由上級機關或上級機關指定之機關擬案,報請一
    級機關核定。
二、機關之調整:由本機關擬案,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一級機關核定。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
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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