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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 (市) 或二以上縣 (市) 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縣為謀鄉 (鎮、市) 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 (鎮、市) 得酌予補助;
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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