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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
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其中一人或二人
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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