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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
償準用之。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之護照,其護照之效期、應加蓋之戳記、申請換發
、補發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
關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未經內政部核准,其護照不得為僑居
身分加簽。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
    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
    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
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
    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
學之役齡男子,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並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
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
    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
    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
    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
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
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
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
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
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外,準用
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
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
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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