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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
政府公報發布之。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
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
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七、違法後改正情形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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