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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
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
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
,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
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
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
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
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
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
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
之股利或盈餘,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
權證,於該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
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但基
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
證券之交易損失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
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
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
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第四
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
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
    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
    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
    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
    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
    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
    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
    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
    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
    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
    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
    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
    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
    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
    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
    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
    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
    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
    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
    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
    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
    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
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
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條例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
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
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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