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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
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得依法申請施行區段
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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