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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
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
;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
上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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