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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
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
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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