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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
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
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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