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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
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
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
機關。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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