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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7001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8 卷 12 期 57-7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106、35、64、76 條
民法 第 426-2、461-1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13、17、18、19、20、21、22、27、31、5、7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0、11、14、15、17、19、25、26、29、31、32、34、37、39、40、41、9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6、19、23、26、27、28、31、37、43、5、6 條
電子簽章法 第 4、6、9 條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主    旨:公告本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用
          之法規及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  排除適用之法規如附件一。
          二  排除適用之項目如附件二。

附件  二:
          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文書、書面或簽名或蓋章之項目如下:
          一、法人章程之訂定及法人登記文書。
          二、社團法人表決權之行使及決議事項有關文書。
          三、公證書、公認證書。
          四、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移轉、負擔及證明文書。
          五、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
          六、遺囑及遺囑之附件、有關繼承性質之文書。
          七、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六十一條之一。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法律字第 112035062
  50  號公告,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附件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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