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8 卷 12 期 57-71 頁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主 旨:公告本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用 之法規及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 排除適用之法規如附件一。 二 排除適用之項目如附件二。 附件 二: 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文書、書面或簽名或蓋章之項目如下: 一、法人章程之訂定及法人登記文書。 二、社團法人表決權之行使及決議事項有關文書。 三、公證書、公認證書。 四、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移轉、負擔及證明文書。 五、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 六、遺囑及遺囑之附件、有關繼承性質之文書。 七、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六十一條之一。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法律字第 112035062 50 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