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0 年春字第 4 期 37-77 頁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主 旨:茲依行政執行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局建築管理處人民申請案件 處理期限如附件,自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