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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訓字第 09715004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53 期 9545-955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檢送修正後之「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
     要點」,並修正名稱為「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要點」,自
     即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要點」

附    件: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職公字第 0940011925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職公字第 0950506725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21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971500462 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改善大專校院畢業
              生就業問題,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將職業訓練資源導入教育體系,提
              升國內整體勞動力素質,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單位為經教育部立案之全國大專校院。
          三、實施對象為大專校院日間部學生於畢業前參與就業學程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者。
              前項參訓學生應先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如附件一),始得參加本計
              畫,俾供本局於參訓學生畢業後一年半內進行就業及相關追蹤調查。
          四、補助範圍如下:
          (一)辦理業界實務課程與講座所需費用:應聘請與計畫相關之專業人士
                擔任講師,所聘師資不得低於六人,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二)辦理職場體驗所需費用:體驗期間不得低於一個月,每位參訓學生
                均應參與,並由受補助大專校院為其投保意外險,保額不得低於新
                臺幣一百萬元。
          (三)辦理與職涯相關教育所需費用:勞動法令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
                附件二)相關訓練所需費用,總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
          五、未經教育部核定以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者,以補助每項申請計
              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曾受教育部前項計畫補助者,以補助每項申請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六
              十為上限,最高補助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截止時,已受教育部核定以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
                究中心計畫補助者。
          (二)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未臻健全,且最近一年內有審計或會計相關之
                重大違規紀錄。
          七、本計畫執行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申請補助單位應
              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八、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
          (二)運用學校現有制度或規定辦理就業學程之相關文件或資料。
          (三)職場體驗契約書(如附件三)
          (四)課程表與教學大綱。
          (五)授課師資學經歷資料。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學程資料一覽表。
          (二)計畫目標。
          (三)預期效益。
          (四)計畫特色與基本資料。
          (五)校內既有制度整合及運用情形。
          (六)課程規劃分析。
          (七)師資結構分析。
          (八)合作業界分析。
          (九)畢業後可從事之行(職)業別及就業輔導策略。
          (十)預期指標及管控機制。
          (十一)學校資源投入與行政配合情形。
          (十二)經費明細表及經費來源(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九、審查項目與權重(如附件四)。
          十、補助經費之請撥及結報方式如下:
          (一)本局補助經費屬經常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補助經費分二期撥款:
                1.第一期款: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齊
                  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與領據,備文向本局請款
                  ,經本局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並於當年度十二月十
                  日前,檢齊經費支出總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支出憑證表、
                  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向本局結報。
                2.第二期款: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下學期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齊
                  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經費支出總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支
                  出憑證表、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成果報告與領據,備文向本
                  局請款及結報,經本局審核後撥付尾款。
          (三)經本局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
                不得互為流用。
          (四)申請各期補助款時,經查全程參訓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按比例
                扣減該計畫當期補助款(其比例計算方式為:【人數不足之學程該
                期應撥金額/十五人】*不足人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五)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大專校院,留存年限為期十年,本局得隨時
                派員抽查。原始憑證經查未符本要點補助規定時,本局得將該憑證
                逕予剔除並追繳該項經費。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結報時應列明各機關補助
                之項目與金額及實際支用金額。
          十一、各計畫執行結束後,本局將進行績效評鑑,評鑑結果公布於大專就
                業學程資訊管理系統,並送教育部。
          十二、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本局對於受核定補助計畫將採不定期訪視、問卷調查、績效評鑑
                  等方式,進行督導或考核執行情形。
            (二)辦理相關座談會,瞭解各受補助大專校院之意見,並提供諮詢及
                  輔導。
            (三)受補助計畫於執行中,如違反本要點,本局得要求改善或停止補
                  助。
          十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受補助之大專校院經查核,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
                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校
                院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五、受補助之大專校院結報經費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專帳專戶
                儲存;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及所產生利息,應全數繳回,其他衍生收
                入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十六、九十六年度核定之計畫,適用本要點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21 日
                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職訓字第 097150147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相關圖表:附件一就業追蹤同意書(格式).PDF
     附件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大綱.PDF
     附件三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職場體驗契約書.PDF
     附件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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