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29 期 55326-55348 頁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公告辦 理「107 年度玩具檢驗業務委託」甄選事宜之相關規定
主 旨:公告辦理「107 年度玩具檢驗業務委託」之甄選事宜。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有關旨揭委託目的、工作期間、工作內容、參加甄選資格、參加甄選 應備文件、甄選方式等規定詳如附件「107 年度玩具檢驗業務委託之 甄選須知」。 二、收件截止日期:申請廠商應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將參加甄選應備文件,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達本局,逾 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三、收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1 段 4 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信 封上請註明「參加 107 年度玩具檢驗業務委託之甄選」等字樣。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疑義,請於本公告揭示之日起 7 日內電洽本局第 二組張世弘技正(電話:02-23434513 )。 附 件:107 年度玩具檢驗業務委託之甄選須知 一、委託目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兒童玩耍安全 ,使進口及國內產製之玩具商品品質均能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已將 玩具列為應施檢驗品目範圍,本委辦業務係運用國內民間專業團體( 以下簡稱廠商)現有之設備、人力等執行檢驗,除提升其檢驗技術外 ,避免重複投資,並減輕本局工作負擔。 二、委託工作期間:廠商應於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完成所有履約工作事項。 三、委託工作內容: 本契約委託玩具商品(包括郵局快遞包裹)檢驗工作項目及辦理事項 如下: (一)公告列為進口及國內出廠應施檢驗玩具商品檢驗工作,內容包括: 檢驗項目:針對玩具商品特性依公告檢驗標準執行檢驗耐燃性、化 學性、物理性、電驅動性及生物性之安全性要求。 轄區及範圍:本局第六組、基隆分局、新竹分局等轄區【檢驗】, 本局得視業務需求,請廠商辦理【包裝檢查(品名、規格及數量比 對確認)、取樣、樣品運送、封存、初步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 標示等業務】;本局臺中分局、臺南分局、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等 轄區【檢驗】。 (二)本局依據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辦理市售玩具購樣檢驗計畫或本局 因業務需要另訂進口及國內產製玩具商品檢驗之監視計畫,計畫中 購、取樣之樣品委託廠商執行檢驗工作,購取樣數量、檢驗項目、 檢驗時限及出具檢驗報告等依本局擬訂之計畫規定辦理。 (三)本局或所屬各分局受理報驗義務人之報驗後,若樣品由本局取樣, 取樣後連同報驗申請書副本封送廠商檢驗,惟若須由廠商取樣者, 本局應將申請書於規定時間內送交廠商,使廠商憑以派員進行取樣 、規格及數量比對、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初步查核、檢驗等作 業;另廠商應將取樣樣品重新編碼加密後方可送試驗室檢驗。 (四)廠商須於樣品送達後 4 個工作天內完成檢驗工作,並填列「檢驗 紀錄表」1 式 2 份,由廠商檢驗人員及負責人簽章後,1 個工作 天內密封送達本局或所屬各分局原受理報驗單位簽收,另廠商應於 「檢驗紀錄表」送達本局後 10 日內,至本局「代施單位檢驗作業 」系統中上傳檢驗紀錄。報驗義務人如認為檢驗結果有疑慮時,可 依法向本局申請複驗,但以 1 次為限,廠商對原樣品有免費複驗 之義務。 (五)未抽中批書面審查,本局得依業務需要,隨時隨機抽取樣品,並在 1 個工作天內封送廠商檢驗,廠商應於樣品送達後 4 個工作天內 完成檢驗工作,並在 1 個工作天內將檢驗報告送達本局或受理報 驗分局辦理相關事宜。 (六)廠商須製作檢驗統計資料於次月 10 日前送達本局備查。 (七)廠商檢驗完成後之樣品,應依「檢試驗完成後樣品處理原則」妥處 ;檢驗不合格之樣品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妥為保存 3 個月,以備複檢或查核比對之用及報驗義務人領回樣品。 (八)檢驗紀錄表應妥善保存,書面紀錄保存年限為 3 年,電子紀錄保 存年限為 10 年,期滿銷毀前應報本局核定;銷毀文件應保留銷毀 紀錄。 (九)廠商辦理前開第一項至第三項工作,應於本局基隆分局及新竹分局 (桃園辦事處及臺灣桃園機場辦事處)派駐人員辦理收件及聯絡等 事宜,並應符合「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 (十)其他協商委託辦理事項:前項委託項目及品目範圍,雙方得隨時協 調決定。經公告廢止玩具應施檢驗品目,應自公告日起停止委託該 項商品之檢驗工作,廠商不得異議。 四、參加甄選資格: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具備執行本計畫相關專業知識、設備及能力者。 (二)已取得本局玩具商品檢測認可指定試驗室之資格者。 五、參加甄選應備文件: (一)資格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證明及納稅證明):應檢附依法設立之 證明文件。 (二)計畫書:1 份(含電子檔 1 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對本案執行能力之說明: (1)參選者之基本資料:包含組織結構、資本額、營運狀況、獨立 公正性、人力分析(包括人員資歷、專長、本案相關經驗及證 照等)。 (2)檢驗技術能量:檢驗技術能量、執行政府相關專案經驗、承辦 政府或廠商之玩具商品測試經驗及行政作業配合能力【包括對 商品檢驗法法規之熟悉程度、過去類似計畫履約紀錄】(附佐 證資料)。 (3)品質管理:組織內部之品質管理監督機制、實驗室品保能力( 如是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並檢附其證明文 件。 (4)執行計畫之場地及設備。 (5)行政配合能力:工作時程規劃、管理實施方式及目標達成度。 2.計畫緣起:計畫產生之原因或背景,例如:政策或法令依據、問 題狀況或發展需求等。 3.計畫目標:計畫所要完成之工作及目標達成度,請分點具體敘述 之。 4.預期效益:請列述預定完成之具體成果。 5.經費需求及費用評估:提出各項目費用分析表,並說明計價方式 之合理性。 六、甄選方式: (一)本局受理受託對象之申請後,倘有 2 家以上申請廠家,由本局延 聘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人員等組成甄選委員會,甄選委員會審查 決定受託對象前,請參與申請者先表示意見後,甄選委員會將依甄 選評分表所列甄選項目及配分,以公開、公平、公正就申請者所提 送之計畫書進行審查及甄選。 (二)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決議方式如下: 1.甄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甄選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方式,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中之 外聘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 2.參選者於甄選會議時應派計畫主持人或相關成員出席簡報,簡報 順序,於召開甄選委員會時,當場抽籤決定,簡報所需設備由參 選者自行準備。計畫主持人或相關成員未出席簡報時,甄選評分 則不給分。 3.參選者簡報時,列席人員不得超過 2 人,非簡報參選者應先退 場。簡報內容以計畫書為限,不得因澄清、說明或補充而要求變 動所提計畫書之內容,簡報時間 15 分鐘,採統問統答方式,答 詢時間 15 分鐘,簡報及答詢時間前 2 分鐘,鈴響 1 聲提醒 ,時間到時鈴響 2 聲即停止。 4.甄選方式採總評分 100 分進行,甄選評分表如附件 1,甄選結 果總分數達 80 分以上為優勝者,不受甄選 1 家之限制;甄選 結果總分數未滿 80 分者為不合格。 (三)倘僅有 1 家申請廠商,且該申請廠商近 3 年具有承辦本委託工 作內容經驗時,由本局成立工作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工作小組就廠 商所提計畫書內容依甄選評分表進行書面審查,總分數達 80 分以 上為優勝者,未滿 80 分者為不合格。 (四)如本業務委託辦理無優勝者,則另案重新辦理公告及甄選。甄選為 優勝者,如有提列不實資料或將計畫移轉委託他人辦理之情事,經 查明屬實者,撤銷其優勝資格。 七、甄選優勝者,得與其議價並簽訂委託契約,委託其執行玩具檢驗業務 ,契約條款如契約書(稿)(如附件 2)。另契約金額及委託業務工 作數量分配原則如下: (一)契約金額:依優勝家數及檢驗能量計算,並採依比率分配原則,金 額計算以四捨五入化整至百元,惟合計不得超過契約核銷上限。 (二)委託業務工作數量: 1.檢驗能量相當情況: (1)有 2 家優勝家數時,依報驗案件受理日曆天奇數或偶數日期 依次分配辦理,並由抽籤決定初始受理日曆天奇數或偶數日之 報驗案件,惟實際若有工作數量差異性太大之情事,機關得適 時以工作量平均分配之原則進行調整。 (2)有 3 家以上優勝家數時,由抽籤決定輪序並依報驗案件受理 日期次遞分派(如 107 年 1 月 1 日報驗案件由優勝廠商 A 辦理、107 年 1 月 2 日報驗案件由優勝廠商 B 辦理、 107 年 1 月 3 日報驗案件由優勝廠商 C 辦理……),惟 實際若有工作數量差異性太大之情事,機關得適時以平均分配 之原則進行調整。 2.能量不同情況:依檢驗能量比率分配原則。 (三)市場購(取)樣之檢測,倘有 2 家以上優勝家數時,以抽籤決定 輪序檢驗。 八、其他本須知未規定之項目,依契約書(稿)之規定。 九、收件截止日期:參選者應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將參加甄選應備文件一式 9 份,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 達本局,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十、收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1 段 4 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信 封上請註明「參加 107 年度玩具檢驗業務委託之甄選」等字樣。 十一、甄選委員會甄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