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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兒童局
發文字號: 童綜字第 09300510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9 卷 3 期 634-705 頁
相關法條 建築法 第 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5 條
旨:
訂頒「內政部兒童局九十三年度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等
主    旨:訂頒「內政部兒童局九十三年度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及「內政部兒童局九十三年度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申請經費補助項目
          及基準」,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請轉知轄內兒童及少年機構或
          團體請查照。
說    明:前開資料請先至本部兒童局網站下載 (網址:http://www.cbi.gov.tw),
          至紙本將另行寄送。

附件  一:內政部兒童局九十三年度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協助各級政府與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提昇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 一般性補助:依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各該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
                及項目為限。
           (二) 政策性補助:由內政部兒童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政策需要另定之
                。
          三、補助標準:
           (一) 一般性補助:依本局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
                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
                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
                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 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局依政策需要核定。
          四、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
              出申請。
           (一) 全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一個
                月內提出申請。
           (二) 其他一般性案件,於當年度一月、三月、六月、九月提出申請為原
                則。但申請資本門經費補助興 (改、增) 建案,應於二月及五月底
                前提出為原則。
           (三) 政策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五、申請程序:
           (一)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立案或受其委託之民間單位,向直轄市政府
                社會局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函送本局核
                辦。
           (二) 申請補助單位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者,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 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及受本局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立案民
                間單位,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 申請單位為本局委託辦理業務之機關 (構) 者,向本局提出申請。
           (五)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 (市) 政府函送補助案件時,應填具申請彙
                整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函送本局。但經本
                局預先統籌分配之案件,不在此限。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二) 。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三之一及附件三之二) 。
                1申請一般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辦單位、時間 (
                  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
                  及收費基準等項。
                2申請補助建造 (指新建、改建、增建或修繕,以下同) 或購置建
                  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辦單位、需求評估 (含轄區內同
                  性質機構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
                  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
                  。) 、工程實施進度、營運計畫、人員配置、具體回饋計畫或措
                  施 (含地方政府轉介之照顧服務對象) 、經費概算 (應包含營繕
                  工程每平方公尺成本單價) 、經費來源、公共安全計畫或公共安
                  全改善計畫等項。
                3前二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 (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 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 等項。
           (三) 依規定應編列自籌款案件,應附自籌款證明 (如法定預算、主管機
                關證明、最近二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申請建造建物補助
                者,得以其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折算為自籌款;申請建造建物補助
                者,除以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折算為自籌款者外,自籌款非經工程
                發包完成後不得支用,另應併附金融機構存款餘額查詢同意書乙紙
                ,以利本局查核。
           (四) 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申請補助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建物基地位置圖。
                 (2) 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 (簿) 謄本 (包括標示、所有權
                      及他項權利部分) 。
                 (3) 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地籍圖謄本。
                 (4)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以自有土地為限,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者,得檢附接受補助即移轉土地所有權於法人之切結書。但
                      前經奉准撥用公有土地或經本部、地方政府核准租用國營事
                      業土地籌設社會福利機構者不在此限。) ,如為非都市土地
                      涉及變更編定者應同時檢附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
                 (5) 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附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
                      明。
                 (6) 建物配置圖及相關各層平面圖、立面圖。
                 (7) 工程造價概算。
                 (8) 原建物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影本 (新建者免附) 。
                 (9) 如屬山坡地,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第
                      二百六十二條等規定,查明非屬不得開發建築之地區,並依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基地調查
                      資料。
                2申請補助修繕建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 修繕工程書圖及工程概算。
                 (3) 合法房屋證明或原核發使用執照影本。
                3申請補助改建、增建或修繕建物者,應另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
                  證明文件。
                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補助經費,均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
                  證明文件。
                5申請補助購置建物者,應檢附建物位置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及使用執照影本。
                6申請補助建造或購置建物金額逾新臺幣 (以下同) 一千萬元,應
                  檢送專家學者諮詢、規劃之會議資料。
                7申請單位如其主管機關非社政機關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申請之證明文件。
                8民間單位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9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10如係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申請補助之經費,應檢附
                  納入預算證明單。
              11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
              12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審查作業:
           (一)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及縣 (市) 政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計畫,並擬
                具審核意見,其重點如下:
                1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2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3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4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5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6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
                7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8申請補助計畫未符前七目之一規定者,不得函報本局,但未符第
                  六目者,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審查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9請補助新建、改建或增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直轄市政府社
                  會局或縣 (市) 政府應附評估意見書及審查表。 (格式如附件四
                  之一、四之二) 。內容包括轄區內同性質機構分布、容量、目前
                  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
                  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配合條件之適當性,及經費
                  概算之合理性。
           (二) 本局:
                1申請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下之補助案件,依本要點有關規定審核簽
                  辦。
                2申請金額逾一千萬元之補助案件,除經常門有共同明確補助標準
                  之案件外,由業務單位初審,必要時得派員會同主管機關實地勘
                  查,再填寫審核意見書 (格式如附件五) ;另由主任秘書、會計
                  主任、各組組長組成複審小組,並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擬具審
                  核意見並簽章。
                3複審小組之審核意見,初審單位應據以陳請核定。
                4建造或購置建物案件,複審期間如有必要,得邀請營建署或消防
                  署派員列席,並將其陳述意見記明。
                5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具體事由,通知主管機
                  關或申請單位;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其具體補正事項。
                6初審單位於複審時應檢附申請之全部文件,不得遺漏。
                7申請金額逾一千萬元之補助案件必要時得由複審小組實地會勘審
                  查,並得邀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或申請單位說明
                  。
                8營繕工程之建造費其補助數額之計算,以申請案之建造成本單價
                  與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之單價比,採孰低方式辦理
                  。
                9申請營繕工程之補助案件,其自籌款顯不足以支應全案建築經費
                  者,本局得請其增提自籌款證明,以利建築之完成。
              10租 (借) 用房屋者,資本支出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
              11補助財團法人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新 (增、改) 建、購置房
                  舍、開辦設施設備,應以財團法人為申請及補助對象,如補助新
                  建、改 (增) 建或購置房舍,其產權應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並
                  由該法人切結利用該補助經費所興建之設施設備,應專供附設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使用。
              12申請單位如有以其房屋、土地設定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者,本局
                  不予補助。
          八、財務處理:
           (一) 依據核定計畫撥款:申請補助計畫經本局核定其計畫編號及補助金
                額、補助項目後,由本局填具「內政部兒童局000年度推展兒童
                及少年福利服務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 (格式如附件六) ,由核轉
                機關或逕向本局申請之機關 (構) 、民間單位填具領款收據,報本
                局撥款,本局據以建檔管理;請款時,應註明專戶帳號。如於尚未
                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法人以前,獲准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物
                者,請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法人後,再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轉送本局撥款。核轉機關或逕向本局申請之機關 (構) 、民間單位
                得將領款收據併同申請補助計畫報本局,如核定金額較領款收據金
                額低時,按核定金額實付之。
                1在直轄市立案或受直轄市委託辦理之民間單位,由直轄市政府社
                  會局受款並核實轉撥。
                2在縣 (市) 立案或受縣 (市) 委託辦理之民間單位,由縣 (市)
                  政府受款並核實轉撥。
                3申請建造單位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申請撥款時,
                  應檢附建造執照影本。
                4補助工程經費逾一千萬元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擬定工程進度表
                  、工程進度管制表 (格式如附件七) 及經費分期表函報主管機關
                  核定,並採分期撥付原則辦理,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
                  府於核定時並副知本局。
                 (1) 第一期款之撥付:受補助單位依據工程進度表、經費分期表
                      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合約書掣據向主管機關請撥。
                 (2) 第二期以後各期款之撥付:受補助單位提出上一期工程估驗
                      計價單及明細表、支付經費憑證影本及工程進度成果照片等
                      資料掣據向主管機關請撥。
                5跨年度之申請補助建造建物案件,本局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
                  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二) 設立專戶: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及接受補助單位領款
                後,應存入專為辦理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
                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
                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
                完成時,賸餘經費 (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 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
                局辦理結案。如未設立專戶前產生之孳息應按比率計算繳回。民間
                單位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檢附原始憑證請款
                。
           (三) 補助款之執行:
                1接受本局補助之民間單位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
                  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接受本局
                  補助之政府單位其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應確實分別依政府採購法、建築法等有關規
                  定辦理。核轉補助案件之機關對於受補助單位計畫之執行應負監
                  督之責;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其監督內容包括監督受補助單
                  位辦理該法第四條所定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
                  合該法規定,並行使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
                  。
                2營繕工程於確定發包金額後,及其他各項補助經費實際執行後之
                  賸餘款即應繳回;補助建造、購置建物或設施設備案件如跨越二
                  個年度無正當理由尚未完成發包或採購作業,應即繳回補助款。
                3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
                  由,層報本局核准後方得辦理;惟前項之變更以一次為限。經本
                  局核定補助金額逾新臺幣壹仟萬元者屬重大計畫,受補助單位應
                  對計畫之變更進行可行性評估,填報「內政部兒童局○○年度推
                  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核定補助計畫變更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八) 。經常性支出案件如係連續二年以上補助,應依計畫年度別
                  分別執行並分年度登帳,核銷時則依計畫細項分別彙整之。
                4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5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
                  回本局。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度終
                  了後一個月內填具「內政部兒童局00年度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
                  服務補助經費保留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九) 報經本局核准保留
                  者,得繼續執行;如未辦理保留即應繳回補助款。
                6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
                  自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
                  回差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
                  支用證明。
           (四) 會計作業:
                1接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作業,由本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督導
                  其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2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之
                  監辦工作,由本局、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依法令規
                  定核處,其價款在查核一定金額以上者,以副本抄送本局備查。
                3申請單位於辦理建造補助案件核銷時,應檢附使用執照影本。
                4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
                  薪資總額 (包括本局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 扣繳稅款
                  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
                5全國性民間單位及受本局委託辦理業務之機關 (構) 、各級民間
                  單位接受補助經費者,其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
                  規定辦理,並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十五日內,依核定計畫之年度、
                  類別、計畫編號、並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別順序整理彙訂成
                  冊,外加封面「接受內政部兒童局補助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經費
                  支出憑證簿」 (格式如附件十) ,並附「接受內政部兒童局補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經費支出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十一)  (如
                  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執行概況考核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活動成果報告表 (格式
                  如附件十三) 報本局結案;另外展服務、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
                  行為人輔導教育、兒少保護計畫補助核銷時,請再檢附輔導情形
                  表或成果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十四至十八) ,收出養服務之申請
                  ,請依據收出養服務流程 (如附件十九) 辦理。
                6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及縣 (市) 政府層報接受補助兒童及少年福利
                  服務經費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其支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由各
                  受補助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審核、保管、備查。
                7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
                  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
                  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
                  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8接受補助單位對於本局定期委託專業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
                  目,應妥為準備相關資料充份配合辦理。
                9接受補助之財團法人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
                  任書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
                  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10會計作業依相關法令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用途之變更:民間單位接受補助購置或建造之土地或建物,除特殊情
              形經本局同意外,於契約期間內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
          十、督導及考核:
           (一) 考核方式:
                1書面考核
                 (1) 本局每半年一次,就執行中案件分別於一月及七月製作「接
                      受內政部兒童局補助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經費執行概況考核
                      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函送接受補助之直轄市政府社會
                      局、縣 (市) 政府,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應於
                      三十日內填妥後函報本局。
                 (2) 直接向本局申請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單位,執行中之案件應於
                      每年一月及七月填具考核表逕報本局審核。
                 (3)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所彙整接受補助之單位計
                      畫已執行完成並就地審計核銷,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於
                      核銷情形欄填寫已核銷,如有賸餘經費、其他收入應隨同繳
                      回,由本局據以建檔結案。
                2實地抽查
                 (1)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應隨時抽查其彙整補助案
                      件之執行情形。
                 (2) 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3) 本局組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
                      不定期針對接受本局補助之各級地方政府、民間單位,以抽
                      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3帳目稽查
                 (1) 定期委託會計師針對年度接受補助之各級地方政府、民間單
                      位進行補助經費之帳目稽查工作。
                 (2) 考核內容如附件二十。
           (二) 獎懲:
                1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公立機關 (構) ,有功人員應予獎勵,執行
                  不力者應予懲處。
                2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民間單位,納入相關福利類評鑑項
                  目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
                  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設施設備
                  閒置或使用率低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不實或有造假情事,經發現後補助款應予
                  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4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十一、其他:
             (一) 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由本局另定之。
             (二) 民間單位接受補助新建、改建、增建或購置建物者,應與本局訂
                  定契約;其契約範本如附件二十一。
             (三) 接受補助新建建物者,應符合綠建築設計、具無障礙設施及雙語
                  標示。
             (四) 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

附件  二:內政部兒童局九十三年度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申請經費補助項目及基
          準
          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一) 補助對象:
                1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直轄市、縣 (市) 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之早期療育機構。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宣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辦理研習、訓練、觀摩、宣導活動、跨縣市資源整合分享: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鐘點費 (講師、專業人員
                  ) 、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夜) 、場地費 (含佈
                  置費) 、出席費、稿費、專題演講費、膳費、雜支等。
                3在宅服務:辦理發展遲緩兒童到宅療育服務,項目為輔導費 (每
                  小時二百五十元) 、交通費 (核實報銷,往返每人次最高二百元
                  ,原住民地區三百元,離島地區依實際情形補助) 、鐘點費 (特
                  教復健等專業人員每小時八百元) 、膳費、專案管理費等。
                4巡迴輔導托育機構兼收發展遲緩兒童:項目為專家學者諮詢費 (
                  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 、輔導費 (每小時二百五十元)
                  、交通費 (核實報銷,往返每人次最高二百元,原住民地區三百
                  元,離島地區依實際情形補助) 、鐘點費 (特教復健等專業人員
                  每小時八百元) 、印刷費 (最高補助一萬元) 、膳費、專案管理
                  費等。
                5早期療育專業人員服務費:辦理早期療育之機構並接受縣 (市)
                  政府個案轉介安置發展遲緩兒童人數在十五人以上,且聘請國內
                  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等相關科系畢業,於
                  機構內專辦早期療育業務者,每機構補助一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二萬元。申請補助時,應檢附機構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安置早期療育兒童名冊、服務人員薪資冊及專業人員學經歷與工
                  作內容 (學歷證明由申請單位及當地主管機關負責審核) 。
                6托育機構兼收發展遲緩兒童:實際兼收之公、私立托育機構或其
                  他經本局專案核准之原住民、離島地區之機構有實際兼收者 (由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彙整後提出申請) ,依兼收發展遲
                  緩兒童人數計算,每人新臺幣一萬元。補助項目為感覺統合器具
                  、教材教具、錄影攝影器具、電腦及其軟體費、溝通輔具、心理
                  測驗及輔導設備、教保遊樂設備等。
                7融合式教保之示範性托育機構設施設備: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
                  縣 (市) 政府規劃辦理,願意接受轉介安置發展遲緩兒童之公、
                  私立托育機構 (須註明可兼收之最多人數) ,每所最高補助二十
                  萬元,補助項目為感覺統合器具、教材教具、錄影攝影器具、電
                  腦及其軟體費、溝通輔具、心理測驗及輔導設備、教保遊樂設備
                  等。 (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彙整後提出申請) 。
                8「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部分另行專案辦理
                   (兒童福利基金) 。
          二、早期療育機構興設、修繕、設施設備
           (一) 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直轄市、縣 (市) 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之早期療育機構。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新 (改、增) 建建築費: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
                  標準辦理,以樓地板面積最高六百平方公尺為原則,按實際面積
                  核算。
                2購置房舍費: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
                  並得申請補助修繕費用。
                3開辦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項目為室內外綠化、廚衛 (
                  含餐廳) 、辦公、諮商輔導及育樂設備等設施設備。
                4修繕費: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最高補助六百
                  平方公尺,最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5設施設備費:按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人數計算,每人新臺幣三
                  萬元,最多每三年補助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項目為
                  感覺統合器具、教材教具、錄影攝影器具、電腦及其軟體費、溝
                  通輔具、心理測驗及輔導設備等。如為接受政府委託經營早期療
                  育機構之法人申請本項補助之設施設備,應於合約期滿或解約時
                  ,將其設施設備轉移委託單位。
                6申請案除自籌款外,本局補助私立早期療育機構最高補助百分之
                  七十,但一百床以下機構新建、購置及其內部設施設備最高補助
                  百分之八十。
          三、托育服務活動
           (一) 補助對象: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團體或
                機構。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托育表揚活動:以表揚轄內資深或績優之托育服務人員或機構為
                  目的。一年補助一次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獎
                  牌製作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2托育研習觀摩活動:辦理保育人員研習觀摩活動,並得依轄內保
                  育人數多寡,最多分三梯次辦理。一年補助一次為限,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得以梯次計) 。
                3托育服務年度活動:每一縣市地區最多補助二案,每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
                  費) 、器材費、膳費、視力保健宣導品每份最高新臺幣二十元及
                  雜支等。
                4辦理托育機構評鑑:評鑑費一所最高新臺幣一萬元,包括評鑑費
                  、出席費、臨時酬勞費、評鑑報告撰稿費、印刷費及雜支等。
                5「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之補助及其相關行政費用部分另行
                  專案辦理。
                6「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部分另行專案辦理。
                7補助托兒所幼童團體平安保險部分另行專案辦理,由直轄市政府
                  社會局、縣 (市) 政府彙整轄內托兒所幼童參加平安保險人數提
                  出申請轉發。
                8補助臺灣省村里托兒所保育人員離職互助費部分另行專案辦理 (
                  兒童福利基金) 。
          四、社區保母支持系統
           (一) 補助對象: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法人團
                體、機構。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輔導事務費:
                 (1) 電話費: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一百人以下者二萬元
                      ,每增加五十人增加五千元) 。
                 (2) 辦公室及器具租金:含辦公室租金 (每月最高一萬元) 、影
                      印機租金 (每月最高一千五百元) 、大樓管理費 (每月最高
                      三千元) 、水電費 (每月最高二千元) 等。
                 (3) 辦公器具購置:含桌子、椅子、鐵櫃等 (限尚未補助者) 。
                 (4) 保母體檢費:一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二年一次) 。
                 (5) 宣導費: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項目為辦理親子活
                      動、場地費、講師及助理講師鐘點費、交通費、膳費及雜支
                       (得以梯次計) 、圖書費、印刷費、海報印製、宣導單張印
                      製、訪視需用表格、媒體廣告宣導等。
                 (6) 急救娃娃購置:每一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7) 沐浴娃娃購置:每一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限新開辦
                      團體) 。
                 (8) 哽塞娃娃購置:每一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限新開辦
                      團體) 。
                 (9) 保母訪視事務費:依專職人員輔導之人數,每名保母每月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
                2在職研習費:五十人為一班,每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
                  為場地費、講師及助理講師鐘點費、印刷費、膳費、材料費及雜
                  支。
                3區域聯合研習及宣導活動:每一縣市地區一年補助一次為限,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場地費、講師及助理講師鐘點費
                  、保險費、交通費、膳費、印刷費、海報印製、宣導單張印製、
                  媒體廣告宣導及雜支等。
          五、托兒所興建、修繕、設施設備:
           (一) 補助對象:
                1離島、原住民地區公立或財團法人托育機構。
                2公立托兒所完成委託民間辦理 (公設民營) 尚未申請本項補助者
                  。
                3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以前經縣 (市) 市政府備查有案之社區 (村
                  里) 托兒所完成私立托兒所立案,且尚未申請本項補助者。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新 (改、增) 建建築費:限離島、原住民地區公立托兒所申請。
                  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以樓地板面積
                  最高六百平方公尺為原則,按實際面積核算。
                2開辦費:限離島、原住民地區公立托兒所申請。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百萬元,項目為室內外綠化、廚衛、辦公、教保及遊樂設備等
                  。
                3修繕費:限離島、原住民地區公立托兒所申請。每平方公尺最高
                  補助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最高補助六百平方公尺,最多每五年補
                  助一次。
                4設施設備費:項目為改善公共安全設施 (核銷時檢附公安證明文
                  件) 、室內外綠化、廚衛、辦公、教保及遊樂設備等。依實際收
                  托人數核補,每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興建、修繕及充實設施設備
           (一) 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2財團法人私立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3財團法人機構或基金會其服務對象包含兒童及少年者。
                4其他專案簽准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之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
           (二) 補助原則:新建、改 (增) 建或購置房舍,審酌安置人數,以樓地
                板總面積最高一千平方公尺為原則,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按實際
                面積核算。
           (三)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建築費: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
                2購置房舍費: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
                3修繕費:
                 (1) 購置房舍者,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千五百元,以樓
                      地板總面積最高一千平方公尺為限,最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2) 已興設完竣並營運滿五年者為限,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
                      幣四千五百元,最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4開辦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項目為室內外綠化、廚衛 (
                  含餐廳) 設備、住宿設備設施、辦公設備、諮商輔導設施設備、
                  安全設備及育樂設備等。
                5充實設施設備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已核准補助相同之
                  設施設備者,最多每三年補助一次,並應依照行政院訂頒財產分
                  類標準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者,始得再申請補
                  助。
                6申請案除自籌款外,本局補助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最高補助
                  百分之七十,但一百床以下機構新建、購置及其內部設施設備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四)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辦理業務參考項目:兒童少年諮詢、諮商
                服務;兒童少年保護之安置處遇;親職教育;早期療育通報、轉介
                ;寄養、收養轉介;文康親子遊戲;休閒活動;研習訓練;圖書資
                料閱覽;弱勢兒童及少年資訊教育;單親及弱勢兒童少年外展服務
                。
          七、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福利服務
           (一) 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2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之兒童及少
                  年安置教養機構。
           (二) 補助原則:服務費補助,依實際進住人數核計得申請補助服務人員
                數;申請時除檢附機構收容情形送本局外,至學歷證明及相關訓練
                證明文件影本由主管機關依規定審核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
                核。
           (三)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專業人員服務費:
                 (1) 兒童安置教養機構部分:
                      A社會工作人員:須具大專院校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等相關
                        科系畢業學歷。
                       (A) 收容失依兒童滿三十人者,補助社會工作人員一人,
                            每增加收容三十人,得增加補助一人;每人每月補助
                            新臺幣二萬元。
                       (B) 收容兒童保護個案或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個案五人以
                            上十五人以下者,補助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每增加收
                            容十五人,得增加補助一人;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
                            萬元。
                      B保育人員:須具兒童福利機構資格及訓練辦法相關規定者
                        ,收容滿八人者補助保育人員一人 (未滿八人以八人計)
                        ,每增加收容安置八人,得增加補助一人,每人每月補助
                        新臺幣一萬元。
                 (2) 少年安置教養機構部分:
                      A社會工作人員、心理輔導人員:須具大專院校社會工作、
                        心理輔導等相關科系畢業學歷;收容少年保護、未婚懷孕
                        、不幸少女 (男) 或非行少年個案,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
                        者補助一人,每增加收容安置十五人,得增加補助一人;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B生活輔導人員:高中 (職) 畢業且從事直接服務者,收容
                        滿八人者補助生活輔導人員一人 (未滿八人以八人計) ,
                        每增加收容安置八人,得增加補助一人,每人每月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
                2親職教育或兒童少年福利講座: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3心理輔導及治療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每
                  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特殊精神治療或諮詢之個案,並
                  應檢據報銷。
                4研習訓練、研討會或觀摩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
                  為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師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學員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夜) 、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5綜合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宣傳活動、育樂
                  或休閒性活動及成長性活動之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
                  佈置費) 、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夜) 、器材租金、交通費、膳費
                  及雜支等。
                6特殊個案研討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專家學者出席
                  費、交通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7充實機構圖書: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社會福利專業書
                  刊或兒童少年圖書、雜誌等。
                8機構學員職業技能及獨立生活研習訓練:補助交通費、誤餐費,
                  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最高補助二十次為限。
          八、兒童少年社區照顧輔導支持系統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不含托育機構) 。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
                  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設置兒童少年社區照顧輔導支援中心
                 (1) 修繕費: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最高補助
                      新台幣五十萬元。
                 (2) 開辦費: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項目為電腦週邊設備、
                      辦公桌椅、專線電話、冷氣機、檔案櫃、諮商室設施設備及
                      其他必要設備等。
                2服務人員費用補助
                 (1) 專業人員服務費:國內大學以上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等相關
                      學系畢業者,每人每月以三萬元為限,每中心最多補助一人
                       (實驗計畫延續之專業人員另案簽辦) 。
                 (2) 助理人員:高中職以上畢業,每人每月以二萬元為限,每中
                      心最多補助一人。
                 (3) 申請單位需結合教育、衛生單位辦理社區兒童少年諮商輔導
                      、志工認輔、轉介追蹤、生活課業服務及家庭親子活動親職
                      教育等。
                3認輔志工研習訓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
                  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膳食費
                  及雜支。
                4個別心理輔導及治療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
                  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四次限需接受特殊精神治療或諮詢之
                  個案,並應檢據報銷。
                5宣導或觀摩研討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
                  點費、專題演講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夜)
                  、場地費 (含租金、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6課輔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1) 每案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三百元,每月最高補助十二次,且以
                      每位志工每次至少服務六人、二小時以上者為限。
                 (2) 申請單位每月應報送弱勢兒童名冊,含姓名、電話、地址及
                      接受服務時數,以便本局查核。
                7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九、失業家庭兒童短期照顧: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不含托育機構) 。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
                  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以領取行政院勞委會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或無雇主失業且經濟
                  困難者之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2依個案家庭需要,安排至領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士證之保
                  母或寄養家庭或立案托兒所或育幼機構給予臨時托育或短期安置
                  。
                3臨時托育: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整,半日托每次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百元,全日托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每月以
                  不超過十日,每案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
                4短期安置: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十五日以下者以
                  十五日核給,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核給;每案以不超過三個月
                  為原則。
                5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家庭外展服務 (含原住民、危機單親家庭及中途輟學、失蹤逃家或虞
              犯兒童少年)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不含托育機構) 。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
                  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宣導費或觀摩研討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項目為講師
                  鐘點費、專題演講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夜
                  ) 、場地費 (含租金、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2篩選訪視費:每案次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案補助一次為限
                  。
                3訪視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每案每
                  月最高補助訪視二次為限。
                4電話諮商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每月
                  最高補助四次為限。
                5心理輔導及治療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四次限需接受特殊精神治療或諮詢之個案
                  ,並應檢據報銷。
                6心理輔導團體活動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
                  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7課輔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1) 每案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三百元,每月最高補助十二次,且以
                      每位志工每次至少服務六人、二小時以上者為限。
                 (2) 申請單位每月應報送弱勢兒童名冊,含姓名、電話、地址及
                      接受服務時數,以便本局查核。
                8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
                  點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租金、佈置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
                  、膳費及雜支。
                9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一、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弱勢兒童少年外展服務 (兒童福利基金)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
                    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訪視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六百七十五元,每案每月最
                    高補助訪視二次為限。
                  2電話諮商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每
                    月最高補助四次為限。
                  3心理輔導及治療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
                    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特殊精神治療或諮詢之個案
                    ,並應檢據報銷。
                  4親職教育或親子聯誼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項目為講
                    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
                    、膳食費、臨時酬勞費 (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
                    每小時七十元為限) 及雜支。
                  5宣導或觀摩研討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項目為講師
                    鐘點費、專題演講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
                    夜) 、場地費 (含租金、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6課輔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1) 每案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三百元,每月最高補助十二次,且
                        以每位志工每次至少服務六人、二小時以上者為限。
                   (2) 申請單位每月應報送弱勢兒童名冊,含姓名、電話、地址
                        及接受服務時數,以便本局查核。
                  7聘用專業人員服務費用補助
                   (1) 國內大學以上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等相關學系畢業者,每
                        人每月以三萬元為限,每單位最多補助一人。
                   (2) 申請單位需辦理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子女訪視輔導、諮詢
                        、轉介追蹤、親職教育、親子活動、兒童生活課業服務等
                        ,每一單位至少需提供二種福利服務。
                   (3) 經聘用之專業人員不得重複領取訪視輔導及電話諮商事務
                        費。
                  8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二、辦理九二一震災兒童及少年生活重建 (兒童福利基金)
             (一) 聘用專業人員服務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接受九二一震災受災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委託之民間單位,辦理九二一震
                    災地區兒童及少年諮商、轉介、安置、托嬰、托兒、安親、親
                    職教育、單親家庭兒童及少年外展服務等,每一單位至少需提
                    供二種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
                  2補助基準:每單位最多補助一人,參照原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自
                    行遴用社會工作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基準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專
                    業人員資格要點遴用,並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
                    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俸點支給報
                    酬標準給薪。
             (二) 辦理九二一震災兒童個案服務:
                  1補助對象:全國性民間單位及於各受災直轄市、縣 (市) 服務
                    之各級民間單位。
                  2補助項目及基準:
                   (1) 九二一震災兒童個案服務網網站上網專線租金及電話費:
                        每單位每年度補助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2) 九二一震災兒童個案研討會、專業人員培訓、研習,補助
                        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器材租用費、場地及佈置費、印刷
                        及教材文具費、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夜) 、交通費、膳食
                        費及雜支。
                   (3) 九二一震災兒童及少年個案服務網網站管理及維護: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4) 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補助,最高不
                        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三) 辦理九二一危機單親家庭成長團體:
                  1補助對象:全國性民間單位及於各受災直轄市、縣 (市) 服務
                    之各級民間單位。
                  2補助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補助講師鐘點費、團體
                    領導者鐘點費 (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 、印刷費、場地費、膳
                    食費、住宿費、交通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及雜支。
             (四) 辦理九二一震災兒童生活重建綜合性活動:
                  1補助對象:全國性民間單位及於各受災直轄市、縣 (市) 服務
                    之各級民間單位。
                  2補助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補助講師鐘點費、印刷
                    費、膳食費、住宿費、交通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及雜支。
          十三、收出養服務 (兒童福利基金)
             (一) 補助對象
                  1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委託或結合之財團法人,可
                    提供之服務符合該法人章程。
                  2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出養服務費:依收出養服務流程 (如附件十九) 進行至試養一
                    週後補助出養服務新臺幣一萬元。須辦理服務項目如下:
                   (1) 訂定各類工作須知、表格、出養、試養要件、契約、調查
                        訪視內容及報告書。
                   (2) 出養諮詢暨接受申請案件。
                   (3) 接受欲出養兒童父母、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登記並進行會
                        談、訪視及資料建檔。
                   (4) 原生家庭資源提供與轉介。
                   (5) 年度結束之成果報告。
                   (6) 追蹤輔導。
                  2收養父母訓練及年度聚會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補助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膳費及雜支。
                  3法院交付案件追蹤訪視及訪視交通費:辦理法院認可收養案件
                    之追蹤訪視,每案補助新台幣六百七十五元,原則上每案每年
                    補助一次,惟經社工員評估宜繼續追蹤輔導者,至多補助三次
                    ;訪視交通費依據大眾運輸工具費用標準覈實報支。
          十四、離婚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會面諮商服務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不含托育機構) 。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
                    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會談諮商費:每案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每案每年最高
                      補助十二次。
                  2、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
          十五、辦理低收入及弱勢兒童醫療補助
             (一) 補助對象:直轄市、福建省金門、連江縣政府。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依據低收入暨弱勢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辦理。
                  2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六、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活動
             (一) 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不含托育機構) 。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立案之社會團體。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資訊教育: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
                    為電腦研習訓練,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
                    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器材租金、稿費、專題演講費、膳
                    費及雜支。
                  2親職教育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講座: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
                    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 (含材料費) 、場地費、膳費及雜支
                    。
                  3兒童及少年人權宣導:辦理兒童及少年人權種子人員訓練、研
                    習、宣導短片、廣播、劇團表演等,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
                    費、交通費、製作費、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夜) 、場地費 (含
                    佈置費) 、器材租金、稿費、專題演講費、運費、膳費及雜支
                    。
                  4研習訓練或觀摩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講師
                    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學員住宿費 (最高以三天二夜計)
                    、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5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宣導: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辦理研
                    習、宣導短片、廣播等,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
                    、製作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6綜合性活動及宣導: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宣導 (
                    含平面、媒體) 或宣傳活動、育樂或休閒性活動及成長性活動
                    之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住宿費 (最多
                    三天二夜) 、器材租金、交通費、膳費及雜支。
          十七、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
             (一) 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
                  團體。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調查訪問費
                  、指導員費、問卷審核費、講師鐘點費、訓練費、印刷費、材料
                  費及雜支等。
          十八、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
             (一) 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不含托育機構) 。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
                    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宣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宣導活動或觀摩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講師
                    鐘點費、專題演講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
                    夜) 、場地費 (含佈置費) 、器材租金、膳費及雜支。
                  3業務研討或研習訓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講師
                    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夜) 、場地費
                     (含佈置費) 、器材租金、出席費、稿費、專題演講費、膳費
                    及雜支。
          十九、辦理施虐者強制性親職教育
             (一) 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民間機
                  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親職教育輔導課程: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教材費、場地費
                    、印刷費及雜支。
                  2親職教育輔導家訪費:每案次最高補助六百七十五元,每案每
                    月最高補助二次為限。
                  3施虐者心理輔導及治療費:每案次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案
                    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特殊精神治療或諮商之個案
                    ,並應檢據報銷。
                  4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三)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與當地政府訂定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合約書或
                  委辦公文影本 (申請單位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五十) 。
             (四) 辦理業務項目: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施予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
                    職教育輔導。
                  2親職教育團體輔導、家訪、心理輔導及治療。
          二十、辦理受虐或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治療服務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
                    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個案訪視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次為限。
                  2個案電話諮商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
                    案每月最高補助四次為限。
                  3心理輔導及治療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
                    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特殊精神治療或諮商之個案
                    ,並應檢據報銷。
                  4團體心理輔導活動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輔導人
                    員鐘點費 (每小時八百元) 、材料費、場地費、膳費及雜支。
                  5志工交通費、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
                    案每月最高補助八次為限。
                  6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二十一、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個案返家追蹤輔導服務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社會團體法人。
                    2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3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個案訪視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次為限。
                    2個案電話諮商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四次為限。
                    3志工交通費、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八次為限。
                    4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
               (三)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檢附與當地政府訂定兒童保護服務合約
                    書或委辦公文影本。
          二十二、辦理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服務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家庭訪視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次。
                    2電話諮商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
                      每月最高補助四次。
                    3心理輔導及治療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
                      案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特殊精神治療或諮商之
                      個案,並應檢據報銷。
                    4團體心理輔導活動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輔導
                      人員鐘點費 (每小時八百元) 、材料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 、膳費及雜支。
                    5志工交通費、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八次為限。
                    6專家學者家庭功能評估諮詢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二千元,
                      每專案計畫每年最高補助三萬元。
                    7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
               (三)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檢附與當地政府訂定兒童保護服務合約
                    書或委辦公文影本。
          二十三、辦理結束安置之少年自立生活追蹤輔導服務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個案訪視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次為限。
                    2電話諮商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
                      每月最高補助四次為限。
                    3志工交通費、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八次為限。
                    4團體輔導活動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輔導人員
                      鐘點費 (每小時八百元) 、材料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
                      膳費及雜支。
                    5專案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三) 辦理業務項目:
                    1運用現有福利資源提供少年生活需求。
                    2辦理就業輔導,強化少年個人生活能力。
                    3結合社會資源網絡,提供少年就業就學機會,降低少年個人
                      生活風險。
          二十四、原住民兒童及少年社區安置 (兒童福利基金)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不含托育機構) 。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以家庭遭變故或需被保護安置之原住民兒童及少年,且被安
                      置在原住民家庭為限,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委託安置費新臺幣
                      八千元,十五日以下者以十五日核給,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
                      月核給。
                    2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
          二十五、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及兒少虐待防治國際研討會 (兒童福利
                  基金)
               (一) 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或基金會。
                    2社會團體法人。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同步翻譯費、器材租
                    用費、場地及佈置費、印刷及教材文具費、住宿費、交通費、
                    膳食費及雜支。
          二十六、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論文研究 (兒童福利基金)
               (一) 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或基金會。
                    2社會團體法人。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研究人員人事費、業務費、差旅費、論文獎
                    金 (每件最高二萬元) 、評審費、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
                    宣傳費、文具費、膳食費、專案管理費 (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
                    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及雜支。
          二十七、兩性關係諮詢及未婚懷孕處遇服務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諮詢專線設置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項目為電腦週
                      邊設備、辦公桌椅、專線電話、冷氣機、檔案櫃、上網專線
                      租金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等。
                    2諮詢專線專業人員服務費:每單位最多補助一人,須具大學
                      院校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等相關學系畢業者;每人每月以新
                      臺幣三萬元為限,最多補助一人。惟經聘用之專業人員不得
                      重複領取個案追蹤電話輔導事務費及個案追蹤訪視輔導事務
                      費。
                    3心理輔導及治療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每
                      案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特殊精神治療或諮詢之
                      個案,並應檢據報銷。
                    4心理輔導團體活動費:最高補助二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
                      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5親職教育、親子活動:最高補助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
                      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器材租金、膳費及雜支
                      。
                    6研習訓練或研討會:項目為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師鐘點費、
                      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膳食費及雜支。
                    7特殊個案研討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專家學者
                      出席費、交通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
                      支。
                    8個案追蹤電話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一百六十元,每
                      案每月最高補助八次為限。
                    9個案追蹤訪視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六百七十五元,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訪視二次為限。
                  10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
          二十八、性教育、愛滋病防治及網路安全服務
               (一) 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宣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宣導 (含平面、
                      媒體) 費、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
                      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膳費及雜支。
                    2業務研討、研習訓練或宣導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專題演講費、同步翻譯費、出席費、
                      撰稿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
                      、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夜) 、膳費及雜支。
          二十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個案會談事務費:每案每次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案最高
                      補助十二次為限。
                    2心理輔導及治療費:每案每次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案每
                      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特殊精神治療或諮商之個案
                      ,並應檢據報銷。
                    3心理輔導團體活動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講師
                      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4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
          三十、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防制
             (一) 補助對象為經地方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社會團體法人。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市) 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
                    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少年法治教育研習: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
                    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2兒童及少年自我探索團體活動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四百元,每
                    案最高補助十二次為限,團體人數最高十五人。
                  3少年社會參與及社區服務活動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
                    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膳費及雜支
                    。
                  4偏差行為防制綜合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 、住宿費 (最多三
                    天二夜) 、器材租金、交通費、膳費及雜支等。
                  5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三十一、其他項目及基準
               (一) 臨時酬勞費:每小時六十元至七十元。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
                    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 授課鐘點費:視授課者學歷而定,內聘每小時五百七十五元至
                    八百元,外聘講座每小時一千一百五十元至一千六百元,未滿
                    一小時者減半支給,專題演講費每小時一千元至二千元。
               (三) 專案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宿費檢據核銷補助六百五十元
                    至一千元;膳什費三百五十元至四百五十元。
               (四) 翻譯費:外文譯中文,最高標準得依中文譯成英、日文之計列
                    標準每千字六百三十元計。
               (五) 同步翻譯費:比照主講人鐘點費折半計算。
               (六) 撰稿費 (中文) :最高標準依每千字六百三十元計。
               (七) 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為新臺幣二千元。
               (八) 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
                    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
                    費」。支用項目包括郵資、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
                    腦及影印機耗材、文具、租金、臨時酬勞費等。
               (九) 雜費: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等
                    ) 。
               (十) 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飯盒外,不補助點心費、飲料
                    費。
               (十一) 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及旅遊及聚餐性質之活動不予補
                      助。
               (十二) 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準。

相關圖表:附錄一:九十三年度政策性補助項目.PDF
     附錄二: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節錄部分內容).PDF
     附錄三:內政部兒童局業務聯絡參考資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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