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98 期 33073 頁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2 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管理辦法第 4 條等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徵求「土壤污染評估調 查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
主 旨:公告徵求「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1 處。 依 據: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2 項暨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 公告事項:一、申辦機構資格: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具有環境保護相關系所或本身具有辦理訓練之設備 (施),且有 1 年以上辦理訓練經驗之法人團體。 (二)本身具有或自籌辦理訓練所需師資、訓練場所及符合訓練所需之設 備(施)。 二、申請文件:應檢附 10 份服務建議書,內容至少包含: (一)機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 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機構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二)機構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訓練機構公開徵求評分表(請先自評),如附件 1。 (四)訓練場所設施表,如附件 2。 (五)訓練計畫書,包含綜合資料及實施計畫(含計畫緣起、目的、實施 方法、預期成果、預定進度、人力配置、經費需求及實作課程實施 計畫等),參考格式如附件 3。 (六)訓練場所建築物使用執照及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七)消防安全核可文件。 (八)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經驗及實績證明文件。 (九)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 (十)法人團體應檢附辦理訓練當年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報告及收支 決算表影本。 三、審查辦法: (一)申辦機構經本署審查資格條件符合後,由本署成立之審查委員會, 就評分表項目依下列程序選定辦理單位: 1.各申辦機構每位審查委員評分皆應達 70 分以上始為及格。 2.申辦機構僅有 1 家且經每位審查委員評分皆達 70 分以上時, 由此一申辦機構辦理。 3.申辦機構有 2 家以上申辦機構且經每位審查委員評分皆達 70 分以上者,依序位法評定,由優勝之申辦機構辦理。但有 2 家 以上申辦機構為同一優勝序位時,取該申辦機構各審查委員評分 總分較高者辦理。但有 2 家以上同一優勝序位申辦機構之各審 查委員評分總分相同時,取該申辦機構各審查委員評分訓練設施 單項總分較高者辦理。 (二)審查作業:經本署通知參加審查之申辦機構,應於訓練場所所在地 準備中文工作簡報(15 分鐘以內),續安排訓練場所及設備(施 )之現勘說明(40 分鐘以內),並回答審查委員之提問。審查之 日期、時間及程序由本署通知。申辦機構無法配合辦理簡報及現勘 時,以服務建議書為審查依據。 四、收件截止日期及地點:申辦機構應將申請文件書面密封並於信封標示 本案申辦案件名稱、申辦機構名稱及地址,於 100 年 11 月 2 日 下午 5 時前送達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輔導組(地址:桃園縣中 壢市民族路 3 段 260 號 5 樓),逾時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 五、訓練目標:協助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培育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訓練,執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相關工作。 六、主要訓練內容如下: (一)依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土壤污 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 (二)訓練課程表如附件 4,依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編訂教材授課。 (三)訓練費用:由獲選認可訓練機構依訓練收費標準向學員核實收取訓 練費用每人 8,800 元整,每班期訓練人數 40 人。 (四)訓練課程、時數及費用,於本公告與執行期間如遇本署政策或法規 變動,逕依本署公告變動結果為主。 七、計畫契約書如附件 5。 八、計畫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簽約後依本 署對於訓練機構之評核規定辦理。 九、本計畫本署承辦人: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輔導組張雅萍專員,電話: (03)4020789 轉分機 604,傳真電話:(03)40207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