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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訓字第 10000896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98 期 3307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9 條
旨: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2  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管理辦法第 4  條等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徵求「土壤污染評估調
查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
主    旨:公告徵求「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1 處。
依    據: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2  項暨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
公告事項:一、申辦機構資格: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具有環境保護相關系所或本身具有辦理訓練之設備
                (施),且有 1  年以上辦理訓練經驗之法人團體。
          (二)本身具有或自籌辦理訓練所需師資、訓練場所及符合訓練所需之設
                備(施)。
          二、申請文件:應檢附 10 份服務建議書,內容至少包含:
          (一)機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
                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機構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二)機構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訓練機構公開徵求評分表(請先自評),如附件 1。
          (四)訓練場所設施表,如附件 2。
          (五)訓練計畫書,包含綜合資料及實施計畫(含計畫緣起、目的、實施
                方法、預期成果、預定進度、人力配置、經費需求及實作課程實施
                計畫等),參考格式如附件 3。
          (六)訓練場所建築物使用執照及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七)消防安全核可文件。
          (八)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經驗及實績證明文件。
          (九)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
          (十)法人團體應檢附辦理訓練當年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報告及收支
                決算表影本。
          三、審查辦法:
          (一)申辦機構經本署審查資格條件符合後,由本署成立之審查委員會,
                就評分表項目依下列程序選定辦理單位:
                1.各申辦機構每位審查委員評分皆應達 70 分以上始為及格。
                2.申辦機構僅有 1  家且經每位審查委員評分皆達 70 分以上時,
                  由此一申辦機構辦理。
                3.申辦機構有 2  家以上申辦機構且經每位審查委員評分皆達 70
                  分以上者,依序位法評定,由優勝之申辦機構辦理。但有 2  家
                  以上申辦機構為同一優勝序位時,取該申辦機構各審查委員評分
                  總分較高者辦理。但有 2  家以上同一優勝序位申辦機構之各審
                  查委員評分總分相同時,取該申辦機構各審查委員評分訓練設施
                  單項總分較高者辦理。
          (二)審查作業:經本署通知參加審查之申辦機構,應於訓練場所所在地
                準備中文工作簡報(15  分鐘以內),續安排訓練場所及設備(施
                )之現勘說明(40  分鐘以內),並回答審查委員之提問。審查之
                日期、時間及程序由本署通知。申辦機構無法配合辦理簡報及現勘
                時,以服務建議書為審查依據。
          四、收件截止日期及地點:申辦機構應將申請文件書面密封並於信封標示
              本案申辦案件名稱、申辦機構名稱及地址,於 100  年 11 月 2  日
              下午 5  時前送達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輔導組(地址:桃園縣中
              壢市民族路 3  段 260  號 5  樓),逾時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
          五、訓練目標:協助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培育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訓練,執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相關工作。
          六、主要訓練內容如下:
          (一)依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土壤污
                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
          (二)訓練課程表如附件 4,依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編訂教材授課。
          (三)訓練費用:由獲選認可訓練機構依訓練收費標準向學員核實收取訓
                練費用每人 8,800  元整,每班期訓練人數 40 人。
          (四)訓練課程、時數及費用,於本公告與執行期間如遇本署政策或法規
                變動,逕依本署公告變動結果為主。
          七、計畫契約書如附件 5。
          八、計畫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簽約後依本
              署對於訓練機構之評核規定辦理。
          九、本計畫本署承辦人: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輔導組張雅萍專員,電話:
              (03)4020789 轉分機 604,傳真電話:(03)4020773 。
相關圖表:附件1:環保專業證照訓練機構公開徵求評分表.PDF
     附件2:訓練場所之設施.PDF
     附件3:訓練計畫書格式(範例).PDF
     附件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訓練課程科目、時數表.PDF
     附件5:○○○○○人員訓練計畫契約書(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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