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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新北環水字第 10524893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1 期 27-47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新北市樹林區光武段 243  等 123  筆地號及
新北市樹林區大安段 1  等 297  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
區及限制事項
主    旨:公告新北市樹林區光武段 243  等 123  筆地號及新北市樹林區大安段 1
          等 297  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如附圖)
          。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新北市樹林區光武段 243  等 123  筆地號及新北市樹林
              區大安段 1  等 297  筆地號土地。
          二、場址範圍:新北市樹林區光武段243、243-1、245-2、281、282、283
              、284、285、286、299、300、300-1、301、301-1、301-2、301-3、
              301-4、301-5、301-6、308、309、309-1、310、310-1、311、312、
              313、314、315、315-1、316、317、317-1、318、319、320、321、
              322、323、324、325、326、327、328、328-1、329、330、330-1、
              331、331-1、332、332-1、333、333-1、334、335、336、336-1、
              336-2、336-3、337、338、338-1、339、340、341、342、343、344
              、345、346、347、348、349、350、473、485、486、487、488、489
              、490、491、491-1、492、493、494、495、495-1、496、496-1、
              497、498、499、500、500-1、501、502、502-1、503、503-1、504
              、505、505-1、506、506-1、507、508、508-1、509、510、511、
              512、512-1、513、514、515、516、517、517-1、519、520、653 等
              123 筆地號及大安段 1、2、2-1、3、3-1、3-2、4、5、5-1、6、6-1
              、7、7-1、8、8-1、9、9-1、10、10-1、11、12、13、14、14-1、
              15、15-1、15-2、16、16-1、16-2、16-3、17、18、18-1、18-2、
              19、19-1、20、21、21-1、22、22-1、23、23-1、23-2、24、24-1、
              25、25-1、26、26-1、27、27-1、28、28-1、29、29-1、29-2、
              29-3、30、30-1、30-2、30-3、31、31-1、32、32-1、33、33-1、
              34、34-1、35、35-1、36、36-1、37、37-1、37- 2、37-3、38、
              38-1、39、39-1、40、40-1、40-2、41、41-1、42、42-1、43、44、
              44-1、45、45-1、46、46-1、46-2、47、47-1、47-2、48、49、50、
              50-1、51、51-1、52、52-1、53、53-1、54、54-1、54-2、55、56、
              56-1、56-2、61、62、63、63-1、63-2、64、64-1、130、133、134
              、135、136、137、140、141、142、143、144、145、146、147、
              147-1、148、149、150、151、152、153、153-1、153-2、153-3、
              154、154-1、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
              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
              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5-1、
              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5-1、
              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
              208、209、210、211、212、213、213-1、214、215、216、217、
              240、269、270、271、272、273、274、274-1、275、275-1、276、
              277、278、279、279-1、 280、280-1、281、281-1、282、283、
              284、285、286、287、288、289、290、291、291-1、292、292-1、
              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1-1、302、
              302-1、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312-1
              、314、314-1、315-1、316、317、318、318-2、318-3、318-4、321
              、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2、
              333、335、336、337  等 297  筆地號土地。
          三、場址面積:281,019.20  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E:292552,N:2766095(TWD97)。
          五、場址現況概述:部分地號位於樹林工業區,其餘地號鄰近樹林工業區
              ,多作為工業使用。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範圍土地經本局定期監測該區地下水質,監測
              結果發現該區域地下水物質(氯化碳氫化合物)濃度超過地下水污染
              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
          七、限制事項:
          (一)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停止使用地下水及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
          (二)既設領有地下水臨時用水執照廠家,引水地點為「新北市樹林區大
                安段 275  地號」、「新北市樹林區大安段 144  地號」、「新北
                市樹林區大安段 289  地號」,若檢出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氯化碳
                氫化合物,或地下水污染物質管制項目超過管制標準時,本局通知
                臨時用水執照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予以廢止。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之防治措施、調查評
                估措施、管制措施、整治復育措施相關工作。
          (二)違反土污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公告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之
                限制事項時,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
                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三)對本處分若有不服,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局轉送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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