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增市定古蹟「頂泰山巖」之本體;並調整、縮減古蹟定
著土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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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新增「前殿、正殿、左右兩側之山門與護龍」為市定古蹟「頂泰山巖」本
體,並調整、縮減「頂泰山巖」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且補充指定理由及法
令依據,修正種類、位置。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行政程序
法第 122 條、112 年第 9 次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
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新增「前殿、正殿、左右兩側之山門與護龍」納入市定古蹟「頂泰山
巖」本體,新增「新北市泰山區南林段 737-1、 737-2、 744、 747
-1、 754-1、781-8 地號」納入市定古蹟「頂泰山巖」定著土地範圍
,且調整、縮減原公告部分定著土地範圍,內容如下:
(一)新增古蹟本體:前殿、正殿、左右兩側之山門與護龍,面積 550.0
7 平方公尺。
(二)新增古蹟之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北市泰山區南林段 737
-1、 737-2、 754-1、781-8 地號(以上均為部分)與 744、747-
1 地號,面積 555.28 平方公尺。
(三)公告新增理由:
1.依據內政部 74 年 8 月 19 日、新北市政府 106 年 8 月 1
0 日公告內容,修正古蹟定著之土地範圍。
2.前殿、正殿、左右兩側之山門與護龍為頂泰山巖古蹟本體。前埕
、鐘鼓樓可與古蹟本體構成完整的廟貌,故應納入古蹟定著土地
範圍。
3.原 106 年 8 月 10 日公告古蹟定著土地因地籍分割合併,依
古蹟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現況評估後修正。
(四)調整部分之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北市泰山區南林段
747、 754、774 地號(均為部分),面積 781.07 平方公尺。
(五)調整理由:依古蹟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現況評估後修正。
(六)縮減部分之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北市泰山區南林段
399、 736、 736-1、 736-2、 736-3、 736-4、 736-5、 736-6
、 736-7、 736-8、 745、 761、 763、 778、 786、 787、 788
、 793、 794、 796、798 地號,面積 4,282.38 平方公尺。
(七)縮減理由:依古蹟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現況評估後修正。
二、補充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修正種類、位置,內容如下:
(一)修正古蹟之種類:寺廟。
(二)修正古蹟之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應化街 32 號。
(三)補充指定理由:
1.頂泰山巖原名福山巖,創建於清乾隆年間,清同治 13 年(1874
)改名,歷經多次增、修、重建,主祀顯應祖師,為泰山地區信
仰中心。廟宇建築各式楹聯、匾額保留各時期文人雅士墨寶,石
碑顯示多次增、修、重建之歷史變遷紀錄,並有地方仕紳、捐款
人捐獻金額之記載,具高度歷史、藝術價值。符合古蹟指定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指定基準。
2.頂泰山巖於日治昭和 10 年(1935)重建完成,由陳應彬主持設
計,保存陳應彬的大木結構和黃龜理的精雕木作,以及李闊嘴和
蔣阿九的石雕作品,展現匠師之精湛技藝。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3 款指定基準。
三、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
、3 款指定基準。
四、新北市政府 106 年 8 月 10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61534819 號公
告指定市定古蹟「頂泰山巖」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北市
泰山區南林段 399、 736、 736-1、 736-2、 736-3、 736-4、 736
-5、 736-6、 736-7、 736-8、 745、 761、 763、 778、 786、 7
87、 788、 793、 794、 796、798 地號,面積 4,282.38 平方公尺
」之廢止。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六、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古蹟名稱:頂泰山巖。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應化街 32 號。
(四)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1.古蹟本體:前殿、正殿、左右兩側之山門與護龍,面積 550.07
平方公尺。
2.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北市泰山區南林段 737-1、 737
-2、 747、 754、 754-1、 774、781-8 地號(以上均為部分)
與 743、 744、 746、747-1 地號,面積 1,879.78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
1.頂泰山巖原名福山巖,創建於清乾隆年間,清同治 13 年(1874
)改名,歷經多次增、修、重建,主祀顯應祖師,為泰山地區信
仰中心。廟宇建築各式楹聯、匾額保留各時期文人雅士墨寶,石
碑顯示多次增、修、重建之歷史變遷紀錄,並有地方仕紳、捐款
人捐獻金額之記載,具高度歷史、藝術價值。符合古蹟指定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指定基準。
2.頂泰山巖於日治昭和 10 年(1935)重建完成,由陳應彬主持設
計,保存陳應彬的大木結構和黃龜理的精雕木作,以及李闊嘴和
蔣阿九的石雕作品,展現匠師之精湛技藝。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3 款指定基準。
(六)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3 款指定基準。
(七)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內政部 74 年 8
月 19 日七十四台內民字第 338095 號公告、新北市政府 106 年
8 月 10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61534819 號公告、本府 112 年 9
月 22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121835045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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