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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1218350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冬字第 1 期 26-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7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增市定古蹟「頂泰山巖」之本體;並調整、縮減古蹟定
著土地範圍

主    旨:新增「前殿、正殿、左右兩側之山門與護龍」為市定古蹟「頂泰山巖」本
          體,並調整、縮減「頂泰山巖」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且補充指定理由及法
          令依據,修正種類、位置。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行政程序
          法第 122  條、112 年第 9  次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
          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新增「前殿、正殿、左右兩側之山門與護龍」納入市定古蹟「頂泰山
              巖」本體,新增「新北市泰山區南林段 737-1、 737-2、 744、 747
              -1、 754-1、781-8 地號」納入市定古蹟「頂泰山巖」定著土地範圍
              ,且調整、縮減原公告部分定著土地範圍,內容如下:
          (一)新增古蹟本體:前殿、正殿、左右兩側之山門與護龍,面積 550.0
                7 平方公尺。
          (二)新增古蹟之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北市泰山區南林段 737
                -1、 737-2、 754-1、781-8 地號(以上均為部分)與 744、747-
                1 地號,面積 555.28 平方公尺。
          (三)公告新增理由:
                1.依據內政部 74 年 8  月 19 日、新北市政府 106  年 8  月 1
                  0 日公告內容,修正古蹟定著之土地範圍。
                2.前殿、正殿、左右兩側之山門與護龍為頂泰山巖古蹟本體。前埕
                  、鐘鼓樓可與古蹟本體構成完整的廟貌,故應納入古蹟定著土地
                  範圍。
                3.原 106  年 8  月 10 日公告古蹟定著土地因地籍分割合併,依
                  古蹟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現況評估後修正。
          (四)調整部分之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北市泰山區南林段
                 747、 754、774 地號(均為部分),面積 781.07 平方公尺。
          (五)調整理由:依古蹟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現況評估後修正。
          (六)縮減部分之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北市泰山區南林段
                 399、 736、 736-1、 736-2、 736-3、 736-4、 736-5、 736-6
                、 736-7、 736-8、 745、 761、 763、 778、 786、 787、 788
                、 793、 794、 796、798 地號,面積 4,282.38 平方公尺。
          (七)縮減理由:依古蹟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現況評估後修正。
          二、補充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修正種類、位置,內容如下:
          (一)修正古蹟之種類:寺廟。
          (二)修正古蹟之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應化街 32 號。
          (三)補充指定理由:
                1.頂泰山巖原名福山巖,創建於清乾隆年間,清同治 13 年(1874
                  )改名,歷經多次增、修、重建,主祀顯應祖師,為泰山地區信
                  仰中心。廟宇建築各式楹聯、匾額保留各時期文人雅士墨寶,石
                  碑顯示多次增、修、重建之歷史變遷紀錄,並有地方仕紳、捐款
                  人捐獻金額之記載,具高度歷史、藝術價值。符合古蹟指定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指定基準。
                2.頂泰山巖於日治昭和 10 年(1935)重建完成,由陳應彬主持設
                  計,保存陳應彬的大木結構和黃龜理的精雕木作,以及李闊嘴和
                  蔣阿九的石雕作品,展現匠師之精湛技藝。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3 款指定基準。
          三、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
              、3 款指定基準。
          四、新北市政府 106  年 8  月 10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61534819 號公
              告指定市定古蹟「頂泰山巖」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北市
              泰山區南林段 399、 736、 736-1、 736-2、 736-3、 736-4、 736
              -5、 736-6、 736-7、 736-8、 745、 761、 763、 778、 786、 7
              87、 788、 793、 794、 796、798 地號,面積 4,282.38 平方公尺
              」之廢止。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六、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古蹟名稱:頂泰山巖。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應化街 32 號。
          (四)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1.古蹟本體:前殿、正殿、左右兩側之山門與護龍,面積 550.07
                  平方公尺。
                2.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北市泰山區南林段 737-1、 737
                  -2、 747、 754、 754-1、 774、781-8 地號(以上均為部分)
                  與 743、 744、 746、747-1 地號,面積 1,879.78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
                1.頂泰山巖原名福山巖,創建於清乾隆年間,清同治 13 年(1874
                  )改名,歷經多次增、修、重建,主祀顯應祖師,為泰山地區信
                  仰中心。廟宇建築各式楹聯、匾額保留各時期文人雅士墨寶,石
                  碑顯示多次增、修、重建之歷史變遷紀錄,並有地方仕紳、捐款
                  人捐獻金額之記載,具高度歷史、藝術價值。符合古蹟指定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指定基準。
                2.頂泰山巖於日治昭和 10 年(1935)重建完成,由陳應彬主持設
                  計,保存陳應彬的大木結構和黃龜理的精雕木作,以及李闊嘴和
                  蔣阿九的石雕作品,展現匠師之精湛技藝。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3 款指定基準。
          (六)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3 款指定基準。
          (七)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內政部 74 年 8
                月 19 日七十四台內民字第 338095 號公告、新北市政府 106  年
                8 月 10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61534819 號公告、本府 112  年 9
                月 22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121835045 號公告。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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